12月26日,江门市环境保护局在官网发布对广东筑涂料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江环罚字【2016】145号)。
据了解,2016年10月11日,江门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广东筑龙涂料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在未办理环评文件报批手续,需配套的环境保护治理设施未经环保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并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等污染物对外排放。
故江门市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45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9条、第23条以及《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21条第一款的规定,广东筑龙涂料进行了如下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
2.罚款人民币10万元;
江门市环保局表示,上述环境污染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记录以及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等为证。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交齐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另外,江门市环保局于10月26日告知广东筑龙涂料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筑龙涂料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而筑龙涂料相关负责人已于10月31日进行了陈述申辩。经复核,江门市环保局认为广东筑龙涂料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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